溪洛渡水電站征地補償爭議
近來,西南地區(qū)的水電開發(fā)步伐不斷加快。記者從國家發(fā)改委網站上查閱得知,今年一季度,國家能源局已經核準通過了包括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在內的5座水電站。
記者了解到,金沙江水電梯級開發(fā)的眾多水電站之一溪洛渡水電站在水庫征地過程中,由于其事前的環(huán)保和征地補償、移民安置等工作并不完善,導致該地區(qū)滋生了一些矛盾。
西南水電獲批加速
國家能源局的數據顯示,1-2月份,水電投資達163億元,相比去年同期的85億元,兩個月增幅近100%。
今年前3個月,已有5個水電項目獲得發(fā)改委的核準。其中包括: 2月份審批通過的金沙江龍開口水電站、四川大渡河安谷水電站、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和3月份核準通過的四川大渡河枕頭壩一級水電站、四川大渡河沙坪二級水電站。上述5個電站裝機容量共計580萬千瓦,動態(tài)總投資在600億元以上。
事實上,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加快水利建設以來,各地水利部門規(guī)劃的水利工程數目不少,其中相當一部分工程都具有發(fā)電功能,然后,受制于上述環(huán)保、移民安置等問題,進度頗受影響。
記者從地方水利廳人士處了解到,水利工程和鐵路、公路等交通工程原先只有征地補償的說法,并無移民安置一說,但2006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移民安置條例,水利工程被要求必須做好庫區(qū)和工程所在地民眾的移民安置工作。因此水利系統(tǒng)的人士多有抱怨,稱因此導致其前期工作進展緩慢,耽擱了水利建設的進程。
然而,新舊移民條例之間,在移民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條件上,出現(xiàn)了一些脫節(jié),導致一些水電站的移民工作出現(xiàn)了損害民眾利益的情況。
用十年前標準安置移民?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是鄰近巧家縣的一個縣份,該縣溪洛渡鎮(zhèn)水電站是金沙江流域眾多梯級水電站之一。
溪洛渡水庫正常蓄水位600米,死水位540米,水庫總庫容126.7億立方米,電站總裝機1386萬千瓦,多年平均發(fā)電量571.2億千瓦時,裝機容量與原來世界第二大水電站伊泰普水電站相當,是中國第二、世界第三大水電站。
溪洛渡水電站工程于2003年底開始籌建,跟籌建工作一起推行的是當地的庫區(qū)移民工作,2003年3月9~10日,三峽總公司分別與云南省、四川省政府簽訂溪洛渡水電站施工區(qū)“三通一平”征地移民協(xié)議書。2004年4月29日,溪洛渡施工區(qū)移民搬遷任務完成。
該工程的移民區(qū)域分施工區(qū)、圍堰區(qū)和淹沒區(qū)三類,跟施工區(qū)相比,后兩類的移民安置涉及的范圍更廣,人數更多。
而隨著明年5月份該水電站即將蓄水發(fā)電,在600米水位線以下的廣
大淹沒區(qū)的移民安置工作也將在今年5到11月份集中完成。
溪洛渡水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投資概算報告》(以下簡稱《概算報告》)是在2001年12月完成的,其法規(guī)依據是國務院([1991]第74號令)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老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補償 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06年,上述移民安置條例得到修訂,修訂后的條例在補償費用上標準有所提高: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當地民眾不滿的是溪洛渡業(yè)主單位三峽公司和當地政府依然沿用了老的條例進行補償,且補償的條件極其苛刻。
永善縣的一位村民王大有(化名)為記者算了一筆賬。
王大有的房子面積達300多平米,其中包括土木和磚混結構的兩類,按照當地的補償政策,土木結構按一平米442元賠償,磚混結構是813元一平米。算下來,房屋可以賠償10多萬。
除房子之外,王大有尚有土地8畝1分,主要種植花椒,其中也套種其他作物,當地只按照一種作物來賠償。
然而,這筆錢不是一次性給付的。王大有稱,補償款前期只給20%,等到新房子建成驗收合格之后,剩下的款項才能領到。
這筆錢內,政府還要一次性扣收移民每人30720元的長效統(tǒng)籌費后,(以每人每月160元x12個月x16年計算),再按每人每月發(fā)放210元(160元加電站后期補助費50元)給移民本人,作長期生活費用。
由于實行貨幣補償,王大有需要自己去蓋新的房子。
蓋新房可分集鎮(zhèn)集中安置和自行安置兩類,集鎮(zhèn)集中安置是指統(tǒng)一規(guī)劃設計,村民自己興建磚混結構房,每建筑平方米造價700至800元,加上需要額外交付的新宅基平整費400元,其建房成本遠高于原住房的補償標準。
自行安置是指庫區(qū)農民向非庫區(qū)農民買土地建房,買地建房農民需要向賣地農民支付每平米600元至800元的土地轉讓費,同時國土部門要收每平米450的土地稅。加上建房每平方米要支付的成本費700至800元,算起來,比集中安置更不劃算。
王大有現(xiàn)在比較糾結的是房屋和土地的搬遷是在現(xiàn)在完成的,可標準還執(zhí)行的是2001年的概算報告和其依據的1991年的移民安置條例,而非2006年修訂后的補償標準。
記者查詢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yè)標準》DLT/5382-2007《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費用概(估)算編制規(guī)范》發(fā)現(xiàn),其 3.0.7項規(guī)定“項目核準前,規(guī)劃設計有重大變更或核準年與概算編制年相隔2年及以上時,應根據核準年的政策和價格水平重新編制和報批。項目核準后,已批準的補償費用概算需要調整或修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報批”。
記者也曾就此問題質詢業(yè)主三峽公司和溪洛渡電站工程建設部,然而,其電話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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