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6 16:56: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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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被告人禹晉永被帶入法庭。當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微博大V”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52.2萬元。新華社記者 公磊 攝
新華網北京11月26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6日上午對“微博大V”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52.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晉永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名義與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政府簽訂《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yè)園區(qū)投資開發(fā)經營合同書》,根據合同約定,縣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1500畝,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計劃總投資人民幣10億元。同年5月,禹晉永在沒有落實資金來源、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虛構梁山凱愛工業(yè)園項目招投標的事實,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發(fā)布招標公告,并以購買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為由收取北京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52.2萬元。
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上述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告知中科軟股份公司投標保證金已被依法沒收。2004年9月,中科軟股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7月13日,禹晉永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天通苑中宇修理廠被抓獲歸案,現贓款未退賠。
法院同時查明,在梁山高科技工業(yè)園區(qū)項目中,項目所涉土地不但未達到七通一平的標準,就連相關土地的征收手續(xù)都未能有效落實,該項目根本不具備進一步開發(fā)的基礎。禹晉永號稱的多種資金來源也都沒有實際落實。從現有證據看,禹晉永及其辯護人所謂的招標、評標、定標過程并不存在。
法院認為,禹晉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仍與梁山縣政府簽訂投資協(xié)議,假借運作梁山高科技工業(yè)園區(qū)項目為名,采用虛構項目招標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涂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