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6 15:54:00 來源:人民網(wǎng)
網(wǎng)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人民網(wǎng)北京8月26日電 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大興摔童案的被告人韓磊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明涉嫌犯窩藏罪一案已立案審查完畢,并決定受理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依法進行審理。
據(j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時許乘坐被告人李明駕駛的白色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車牌號:京P8RV12)
,在北京市大興區(qū)舊宮鎮(zhèn)廡殿路西側公共交通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韓磊對李某進行毆打,后將李某之女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xiàn)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被告人韓磊目無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他人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韓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假釋,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