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07:10:0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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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報道稱,南充市政府某行政執(zhí)法部門重要官員尚未成年的女兒馮某出資6萬元與他人共同成立農業(yè)合作社,而馮某在簽訂共同經營合作社合伙協議書時年僅13歲。昨日,新京報記者從南充市委宣傳部了解到,對此事南充市紀委已介入調查。
質疑
合作社成立一年馮某從未現身
報道稱,在中泓農業(yè)合作社簽訂協議書時,當事人馮某未出席,是其身為南充市政府某行政執(zhí)法部門重要官員的父親代簽。馮某系南充某校高一學生。
這份合作協議書于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區(qū)世陽鎮(zhèn)韓家村簽訂。馮某為丙方,其生日為1998年8月24日,身份證號為51130219980824XXXX。協議書顯示,第六條中發(fā)現丙方責任負責協調各方關系,爭取相關資金等工作。第六條第三點國家補貼盈余分配規(guī)定:除去所有實際開支和預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報道還稱,中泓農業(yè)合作社一位陳氏員工說:“從中泓農業(yè)合作社成立以來,合伙人馮某從來未到現場一次?!庇浾邚募瘟陞^(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其中泓農業(yè)合作社基本事實屬實。
記者多次聯系中泓農業(yè)合作社,未獲回應。
有網民質疑該官員是否為躲避風險,逃避責任,故意簽署其子女名字。也有質疑其不滿14周歲的女兒不具備承擔法律約定的條件。
面對質疑,南充市委宣傳部表示,現在不能確定這件事情是否屬實,并拒絕透露該涉事行政執(zhí)法部門官員姓名和職務,目前南充市紀委已經介入,具體情況如何要等調查結果出來。
相關條例
官員不得經商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行為。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5條規(guī)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chuàng)造條件、親屬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等。(記者 王瑞鋒 實習生 賈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