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開電瓶車 撞上停放的汽車身亡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
真是覺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門口的車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
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
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
駕駛著電瓶車回家,
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
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
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
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原告堅持認為,
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原告據(jù)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
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
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
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承辦法官現(xiàn)場勘察情況,
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
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么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nèi)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jīng)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