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從前天下午開始,網帖《販賣婦女兒童,應判死刑!》在很多網友的微信朋友圈、微博頁面中熱傳,但也有網友發(fā)現(xiàn),點進網帖后是一家網站的會員注冊頁面,質疑系該網營銷手段。昨天下午,涉事網站承認該事件系該公司個別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的營銷行為,稱已決定將私自啟動該行為的員工開除。
從前天開始,“支持販賣兒童應判死刑”的網帖通過微信朋友圈熱傳,后傳至微博。該網帖標題為《販賣婦女兒童,應判死刑!》,正文是“來自xx(地區(qū))的xxx(姓名)做出了承諾,我堅持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我堅持賣孩子的判死刑,賣孩子的判無期!偷孩子的判死刑!”后面顯示簽名者的總數(shù)。文末寫著“感謝xx網友情支持”,若點擊這句話,會被引入某網站的會員注冊頁面。還有部分網友將該帖截圖,同時配上自己的評論進行發(fā)布。新浪微博上,不少明星的賬號也對此截圖轉發(fā),以示支持。
“看到后就果斷轉了”,來自廣東的劉女士稱,看到該帖后心情很復雜,自己曾通過電視看到人販子拐賣孩子的事,“丟孩子的父母哭得死去活來,如果我家孩子丟了也一樣難受,當然希望人販子沒有好下場”。
在一家事業(yè)單位上班的王先生稱,“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喪盡天良,破壞了一個又一個幸福的家庭,給失去孩子的父母帶來了終身的痛苦”,因此他也轉發(fā)支持。
但也有不少網友在朋友圈中反對傳播該帖子,“很有可能是網絡營銷手段,因為點進去后是一家網站的會員注冊頁面”。
涉事網站媒體負責人回應京華時報記者時稱,此事并非公司策劃,系個別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的營銷行為,公司已決定開除該員工。
該網站聲明稱,關于“支持販賣兒童應判死刑”的熱點傳播,個別員工因為自身對話題的熱忱,未經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對于這一并不符合公司價值觀的個人行為,網站發(fā)現(xiàn)后第一時間進行修正,對于相關員工的失職進行嚴肅處理,“對于該事件所造成的困擾,我們致以真誠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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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氓現(xiàn)象”推熱傳播
一位網絡宣傳工作者稱,此前很少見到這種利用網民情緒進行營銷的案例。他稱,該網帖會吸引大量網民點擊帖子底部的鏈接,進入會員注冊頁面,這會給網站帶來效益、省去廣告費用。
為何會有大量網友轉發(fā)“支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網帖?西北民族大學新聞學從事大眾傳播心理學的副教授盧毅剛稱,該帖觸動人的敏感情緒、形成情感波動,人們需要通過宣泄、表達、轉發(fā)該帖來完成情緒平復,形成大規(guī)模的網絡行動。他稱,此事中不少網民的表達偏向情緒化,“是一種跟隨、附庸狀態(tài),是大眾心理的‘群氓現(xiàn)象’,當人們覺得自己拗不過法律時,更愿意通過這種宣泄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
“一律判死刑”不靠譜
常年專注于死刑復核的律師謝通祥稱,《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規(guī)定,對于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jié)嚴重,將兒童賣往境外情節(jié)嚴重,拐賣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西城區(qū)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檢察官陸葉認為,到底是否適用死刑,要看具體案件的情節(jié)是否特別嚴重,比如將被拐婦女兒童介紹給買家的“中介”也構成犯罪,但并未起主要作用,就不構成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的提議“非常不靠譜”,毫無理論基礎,與法律精神相悖。
他認為,若將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不僅會讓犯罪分子有破罐子破摔的心態(tài),變成亡命之徒,“反正拐賣一個人是死刑,拐賣兩個人也是死刑”,還會增加偵查難度、給被害人帶來生命危險,“此類案件中被害人是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抓捕人販子時,人販子發(fā)現(xiàn)自己暴露了,很有可能會對被害人滅口?!?/p>
洪道德認為,傳播這種言論會破壞社會及網絡秩序,甚至可能構成犯罪。他舉例稱,如果審判機關依法對一起販賣婦女兒童案作出判決,被害人家屬若聽信上述言論,可能會認為判得太輕,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容易促使不了解法律的當事人做出偏激行為,“該言論的發(fā)布者可能就要負一定責任,情節(jié)嚴重還會構成尋釁滋事犯罪。”(記者懷若谷 王曉飛 呂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