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李女士來電詢問:
李某(女)和高某(男)在2005年認識,同年依據(jù)民間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并育有一子高小某,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證。2009年秋,高明在北京打工時,從工地樓上墜地身亡,后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賠償高某家屬共計50萬元,其中,喪葬費22356元,一次性工亡賠償金178848元,父母贍養(yǎng)及子女撫養(yǎng)金217620元,其他補貼81176元。當時,高某的弟弟高某某受李某、高小某和高某父母的委托,代表他們領取了該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高某的喪葬事宜辦理完畢之后,高某某并未將50萬元賠償金交給李某及高小某。
李女士想咨詢律師,該50萬元死亡賠償金算不算遺產(chǎn)?應該如何分配?
【解答】
王政文律師:
工傷死亡的,死者家屬可以請求賠償義務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死亡賠償金,這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那么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chǎn)呢: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就是遺產(chǎn);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支付給死者家屬的補償,不屬死者的遺產(chǎn)。根據(jù)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審判實踐,本人認為工傷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chǎn),理由如下:
一、《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可以理解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而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chǎn)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xiàn)實存在。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chǎn)處理故不符合遺產(chǎn)的法律特征。據(jù)此,死亡賠償金并不包含在遺產(chǎn)范圍之內(nèi)。
二、因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chǎn),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范圍。因此,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本案中,李某與高某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能按同居關系對待,所以李某不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其子高小某按婚生子對待,應該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這50萬元在扣除實際發(fā)生的喪葬費后,對于父母贍養(yǎng)及子女撫養(yǎng)金217620元,分配時應適當傾向于高小某;對于一次性工亡賠償金178848元、其他補貼81176元這兩項應高小某與高某的父母3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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