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煤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57歲的張寶山,因收受煤炭銷售企業(yè)錢、物共計折合280余萬元,被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jù)檢方指控,張寶山共涉嫌三筆受賄事實,其中包括收受“超低價商品房”、高爾夫球會會員卡和現(xiàn)金,涉案價值280余萬元。
開庭時,張寶山對指控的事實未提出任何辯解。
其辯護人則對指控中有關數(shù)額認定,及被告人在事件過程中的作用提出異議。并提出,張寶山表現(xiàn)一貫良好,為國家做出過貢獻,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法院減輕處罰。
據(jù)了解,張寶山歸案后,檢方扣押了其名下700萬元。張寶山曾揭發(fā)他人涉嫌職務犯罪,但未得到檢方的核實。
二中院審理后,確認了檢方的指控,同時采納了辯護人部分辯護意見,以受賄罪,判處張寶山有期徒刑8年。
控辯焦點
檢方指控
2007年至2009年間,張寶山利用職務便利,在中煤集團與廣州大優(yōu)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煤炭銷售業(yè)務中,為對方提供幫助,并要求對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一套位于北京朝陽的住宅出售給自己,差額人民幣176.74萬元。
辯護意見
張寶山與李某是多年的朋友,購房價格是朋友間協(xié)商的價格,不能用評估價格認定。
檢方指控
2009年間,在中煤集團對山西金海洋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增資擴股過程中,張寶山為對方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對方公司董事長高某給予的高爾夫球會會員卡一張,價值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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