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遣返回國后,廈門海關緝私局依法對其執(zhí)行逮捕。資料圖片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6日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據(jù)悉,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2月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賴昌星犯罪集團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賴昌星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時向賴昌星送達了起訴書,并向其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通知其律師會見和查閱全案卷宗,充分保障賴昌星及其律師的訴訟權利。
經(jīng)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部分群眾、國家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申請參加了旁聽。賴昌星的部分親友也申請參加了旁聽。
■ 背景
賴昌星走私逃亡遣返大事記
1994年初
開始大規(guī)模走私
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guī)模走私。1996年至1999年,賴昌星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涉案金額巨大。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走私案。
1999年8月
畏罪潛逃加拿大
賴昌星畏罪自香港潛逃加拿大,此后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難民資格申請。
2002年6月
拒絕賴昌星避難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庭經(jīng)過半年的審理后作出裁決,拒絕為賴昌星及其家屬提供政治避難。
2002年7月14日
難民申請多次遭拒
加拿大聯(lián)邦法庭接受了賴昌星提出的難民身份上訴案,但到2005年,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多次遭拒。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