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群眾呼聲] 湖南妹子在武漢學雷鋒被拷著打!湖南人頂起來!》貼出的事發(fā)時的照片。圖片系網友馬先生提供。
湖北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岸”對于此事回復全文(微博截圖)
星辰在線—長沙新聞網4月11日訊 今日,星辰在線報道了湖南岳陽女孩小汪在武漢助人為樂卻遭遇警察拷打事件(《網曝湖南女孩武漢“學雷鋒”被拒 氣憤踢警車遭銬打(圖)》)。今日下午7時左右,記者聯系上網帖(附論壇地址)中的當事女孩小汪,汪小姐是湖南岳陽華容縣人。電話一頭,小汪略顯疲憊,不太愿意接受采訪。她身邊的朋友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在發(fā)生這個事情之后,小汪有些累,精神面臨崩潰。
事件回顧:武漢“學雷鋒”反遭警察手銬
據小汪介紹,4月7號,她只身來到武漢旅游。4月10日,下午2點半左右,她在武漢漢口一條路邊看到路邊有一個老奶奶受傷,滿身是血。老奶奶告訴她,她剛從一輛電動車上摔下來,隨后又被一輛車撞倒。
隨后,小汪撥打了120的急救電話,并將老奶奶送入醫(yī)院。在醫(yī)院處理完傷口之后,因為不知道怎么聯系老奶奶的家人,她便想找110警察幫忙,將老奶奶送回家,同時要幫老奶奶找到致老人摔傷的電動車。
在兩次撥打110之后,約40分鐘左右,第一輛警車經過,對方詢問了情況之后,表示不能受理便開走。過一會兒,第二輛警車開過來,同樣表示不能受理,幫 不上忙,準備離開。這時,有些氣不過的小汪沖上去,向準備開走的警車踢了一腳。隨后,車上下來的一名警察直接拿手銬銬住了他,并稱“你為什么襲警?”。在 被銬住之后,小汪扯住了警察的衣服,警察警告小汪松手,小汪沒有,于是該名警察便動手打小汪。這時,過往的市民紛紛圍了過來,警察停手了。在市民的圍觀 下,該警察所在派出所的一名負責人趕了過來,向小汪表示了歉意,并向小汪支付了800元醫(yī)藥費。此時,小汪全身被打腫,但在醫(yī)院檢查后發(fā)現,沒有骨傷,便 離開了。
“ 我一個人在外地,還能怎么樣?”無奈之下,小汪離開了事發(fā)地。記者聯系上小汪時,小汪顯得十分低落。她稱自己感冒了,不想多說。但是她表示,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這次挨打討回公道。
湖北警察稱當事女孩曾有“不良記錄”
今日下午,記者試圖聯系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分局,該局一名值班警員表示,清楚此事,但不便于回答。需要聯系該局政治處才能采訪。下午,記者一直試圖撥打 該局政治處電話,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狀態(tài)。下午5點左右,對方接聽了記者的電話,在記者正將自我介紹時,對方便掛斷了電話,此后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今天19:35,新京報官方微博稱,武漢警方告訴新京報核心報道記者,據網絡報警記錄,該女子曾有6次報警記錄,一次要求警車送她回家,一次要求警車送她去酒吧。被她幫助的老太太證實,該女子說:“警察送人不要錢?!?/p>
對此,汪小姐感到非常氣憤,“沒有,白天酒吧又沒開門!我沒說過,不符合邏輯!污蔑我!”“很氣憤!我要告那個打我的警察!這個警察的行為很惡劣,我全身都被打腫了,現在一只手都不能動,骨頭沒事,就是身上浮腫了,沒錢看病……”
武漢發(fā)帖網友稱“對不起湖南妹子”
記者聯系了該帖原發(fā)作者,武漢漢網網友、“市民記者”馬先生,馬先生表示,4月10日,他經過武漢市二醫(yī)院時正好目睹了這起事件。事情經過令他感到十分氣憤,在拍完視頻及圖片之后,馬先生便將現場圖片及事情的經過發(fā)到了網絡論壇上,并在帖子里連稱“對不起湖南妹子”
據悉,在星辰在線發(fā)稿之后,新浪、搜狐、網易、鳳凰網、大湘網等眾多網絡媒體轉載,湖南、湖北網友反應尤其強烈,新浪和騰訊微博上的網友對于武漢個別警察的過激行為表示了不同看法:
@鄧飛:警察見危不救,網友不忿踢警車,遭警察銬打,這事大家怎么看?
@盛大林: 警車上的男人既不是好警察,也不是好爺們兒——就當是妹紙撒嬌,也不能銬人家呀!
@北京廚子稱 在國外警察這樣早被老百姓撕了,對百姓生命安全袖手旁觀。
@徽州遺少一枚:女孩錯誤理解警車用途有不妥,可這種認識是怎么產生的呢?是她腦子和別人不一樣,還是從小接受的教育就是只有有困難就找警察叔叔幫的宣傳模式?要深思。另警察打人犯法,不能道歉了事。
@董寶青: 警察一面之詞絕對不應該是事情的真相!正義不能掩蓋小女孩的過失,但是扮可憐就可以掩蓋警察的過失嗎?警察在向媒體披露信息的時候,是不是選擇性披露信息?甚至是歪曲性地披露?這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律師:湖北警方涉嫌濫用手銬
星辰在線法律顧問、湖南和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zhí)業(yè)律師 李斌全律師認為,第一問題集中于小汪能不能攔警車要求送人?他認為,根據我國的《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 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這是人民警察的義務,不以他是否在執(zhí)勤或者上班為條件。相對而言,公民在有危難的時候,有權利向人民警察尋求援助。因此說,小汪攔警車求助完全是正當的行為。
第二點,警察有沒有權利對 腳踹警車的小汪使用手銬?李律師認為,根據《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任務時,遇有違法犯罪 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從報道的情況看,顯然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條件。而且當事警察 與小汪力量對比懸殊,顯然不可能達到危機他人身安全的地步,因此警察的行為是錯誤的。若給小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則依法應當給予國家賠償。
星辰在線將繼續(xù)關注此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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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岸”對于此事回復全文:
在今日13時左右,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江岸”發(fā)布微博稱,“2013年4月10日下午許,江岸分局一輛出警車途經市二醫(yī)院急診室門 前,被一女青年攔住,該女子情緒激動,猛踢警車,民警不明情況,下車詢問,該女抓住民警指責“找警車幫忙,攔了幾輛都不?!?,并將民警警服,反光背心拉 破,將民警踢傷,為避免事態(tài)擴大,民警將其控制,其間,有處置過當的行為。
事發(fā)后,我局立即組織調查。當日,相關責任人就民警不當行為當面向當事女青年賠禮道歉。(記者 黃啟晴 杜進 劉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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