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新華社發(fā)
北京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聽判后稱將“考慮一下”是否上訴。他的家人則表示將上訴,并已與律師簽訂代理協(xié)議。
案情:“二踢腳”自制爆炸物
昨日上午9時許,與此前庭審一樣,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被法警推進法庭。他的父親和叔叔,以及辯護律師劉曉原,和媒體記者等數(shù)十人也在現(xiàn)場。
這份12頁的判決書詳細描述了冀中星作案的過程。冀中星對廣東省東莞市有關部門處理2005年6月被打致殘一事不滿,長期上訪。2013年春節(jié),其在村內的煙花爆竹流動銷售點買了一捆10根“二踢腳”,用了兩根后,將其余8根騰出火藥,之后用電池和開關等物做成爆炸裝置。
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冀中星攜帶該裝置和喊冤傳單,從老家山東鄄城縣坐長途汽車進京。在麗澤橋汽車站,他把爆炸裝置捆綁在左褲腿內,躲過了進京安檢。隨后,他乘出租車赴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2層國際旅客到達廳B出口。
當晚6時20分許,冀中星拋撒完傳單后,從褲腿里取出爆炸裝置,用左手舉著,右手則持開關,高喊“我有炸彈,趕快走開”。兩分鐘后,兩名警察試圖接近冀中星,他說“你別過來”,隨后把開關挪到左手,爆炸裝置隨即爆炸,造成其本人左手截肢,左耳耳膜穿孔,在場一民警受到燒灼等輕微傷。
法院:被打致殘超出本案審理范圍
在此案的審理中,冀中星的辯護人劉曉原律師向法庭出示、宣讀了證人龔明照(冀在東莞受傷時所載乘客)證言、冀中星的陳述、病例、診斷證明書等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本案事出有因,被法院認為這些證據(jù)材料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不予確定。
劉曉原又申請證人龔明照出庭作證,申請向東莞市公安局調取冀中星被毆打致殘案的證據(jù)以及該案的復查結論,被法院認為申請事項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且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駁回。
法院認定,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其乘坐公交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來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shù)纳鐣:π?,法院在量刑時一并考慮。
法院認為,鑒于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fā)現(xiàn)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該情節(jié)在量刑時被法院考慮。
法院根據(jù)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家人:將上訴
昨日上午,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告訴南都記者,在宣判結束后,他和父親與弟弟有一個3分鐘的會面?!爸行窃f過,要是判個緩刑,他就認了,現(xiàn)在判實刑,他說肯定要上訴。”冀中吉在內蒙古包頭以賣紗窗為業(yè),昨晚與從老家赴京的父親在北京會合。
記者了解到,昨日下午冀父已與北京律師劉曉原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由其繼續(xù)負責二審期間的辯護?!坝忻襟w報道冀中星當庭表示不上訴,屬于誤傳。審判長問他是否上訴,他沒聽懂,應了一聲不,接著馬上表示回去考慮一下。按照中國法律,即使已經(jīng)表示不上訴,但只要在上訴期內反悔,都不影響二審?!?/p>
之前,劉曉原曾代理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冀中星于2005年被毆致殘案的調查情況和結論。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回復稱,冀中星的申請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
劉曉原說,接下來他將為冀中星準備二審辯護詞,以及行政訴訟廣東省公安廳的起訴狀。
判決依據(jù)
前期積極準備、放任爆炸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認定冀中星故意實施爆炸
在昨日的庭審中,雙方對爆炸案基本案情無實質性爭議,爭論焦點在于其爆炸屬于故意還是過失。
法院認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fā)生,所以應屬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而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冀中星來京前積極準備,其攜帶爆炸裝置為規(guī)避安檢,隱藏爆炸裝置等是有計劃、有預謀的。他到了案發(fā)現(xiàn)場后,先拋撒傳單,后拿出隱藏的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并聲稱身上有炸彈,其行為逐步升級。在民警勸說時,他仍手握爆炸裝置,危險性和緊迫性沒有消減,隨后爆炸裝置即引爆,沒有證據(jù)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
法院認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fā)生,所以應屬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而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fā)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jù),法院認定,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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