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見義勇為免除行政責任這個原則,明確在地方法規(guī)乃至國家法律中。
廣東佛山女孩李舒舒帶女童雯雯出門買糖,為救即將被貨車撞上的雯雯,致右腳被貨車碾軋骨折。當?shù)亟痪J為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對女童和自己受傷均負25%的責任。這個認定,引發(fā)了熱議,省公安廳已責令當?shù)亟痪块T啟動復核程序。
就在一年前,佛山發(fā)生了小悅悅事件,如今李舒舒冒著生命危險救人,卻被交警部門認定對交通事故承擔25%的責任,其中情與法的糾葛應該如何厘清呢?
首先,即使交警認定見義勇為者對事故有一定責任,這只是行政法上的認定,它不是法院的判決,不意味著最終李舒舒自己要承擔25%的損失。事故認定書在法庭上只是一份證據(jù),法院還會參考李舒舒的見義勇為,公平分配交通肇事方、被救的女童間的責任。這方面公眾不必過于擔心。
其次,從行政法上說,交警的事故認定看似符合法條——李舒舒的確“違章”沖上馬路,才被貨車軋到了,但是她為什么“違章”?是為了救人。大家都知道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依《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這也可以是民事的免責理由,大家——包括很多執(zhí)法者——不太熟悉的是,它們也是免除行政責任的理由。
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構(gòu)成了行政違法,也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是,這種行為的作出是為了保護更大的社會利益,應免予追究其行政責任。而李舒舒正是為了救人,才“違法”的,試想在當時的情景下,她除了“違法沖上公路”還有其他救人的手段嗎?為了保障挽救他人生命這個更高價值,就應該免除李的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責任。
可惜這一淺顯的法理,因為沒有明確在《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很多一線執(zhí)法者或不知道,或不愿冒險適用,導致很多再正常不過的見義勇為,諸如的哥為送孕婦闖紅燈,往往需要在媒體曝光之后,交警部門才表示可以“特事特辦”。這種不合理的“違法風險”,使多少好心人面對見義勇為的機會時,卻止步于心理掙扎?
去年我國發(fā)生了若干起見死不救的冷漠事件,特別是佛山小悅悅事件,至今讓人揪心,大家形成了一個共識:給予好心人更多的制度保障,讓他們行善時無后顧之憂,這才能激發(fā)全社會的正能量。如今佛山發(fā)生了李舒舒為救女童被傷的事件,我們看到一系列保障機制的啟動:當?shù)貫槔钍媸嫔陥笠娏x勇為、領導親自慰問、獎金發(fā)放……但是,目前交警部門的這個認定,卻有悖于此。
現(xiàn)在,各地都在修訂鼓勵見義勇為的地方法規(guī),那么能否把見義勇為免除行政責任這個原則,明確在地方法規(guī)乃至國家法律中?如此,行善免責才能擺脫“特事特辦”的境地,讓好心人不必再糾結(jié)于“違法風險”。(法律工作者 徐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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