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jīng)過兩次修改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此同時,河南洛陽24歲青年劉文波下水救人犧牲,卻被當?shù)卣J定不屬于見義勇為,引來輿論側目。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圍繞見義勇為的話題討論,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見義勇為”以及“如何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兩個方面。而針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國家褒揚與獎勵,長期依靠地方立法的各自為政,到目前為止,幾乎所有省份均出臺獎勵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但各地規(guī)定標準不一、千差萬別。譬如此次河南劉文波“被無法認定”見義勇為的荒誕事,便源于當?shù)厥∈袃杉墝σ娏x勇為采取了極端狹義的界分,只有“公民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重大自然災害作斗爭的行為”。
與之相比,廣東此番公開征求建議的《見義勇為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較為寬泛的規(guī)定,即“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該定義基本符合對見義勇為的社會共識與立法趨勢,值得肯定。2012年7月,國務院轉發(fā)七部委《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行為也有初步認定,即“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的行為。自此,全國范圍內(nèi)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從執(zhí)行層面觀之本不應當有大的爭議,目前引來爭議的一些個案,實質上或是各地對國家政策執(zhí)行力度的差異。
對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障,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往往重“獎勵”而輕“保障”,甚至是一些基礎醫(yī)療、救治保障,也極容易出現(xiàn)推托、不到位的情況。所謂“英雄流血又流淚”頻現(xiàn),也多在這一層面。應當說,廣東在褒揚見義勇為立法方面,一直算勇于作為。此次又將1998年出臺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不僅是立法層級的上升,也可視為加大對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力度的一種努力。必須首先切實確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yī)療、救助無后顧之憂,在此基礎上此次新增對見義勇為人員就業(yè)、社會救助、住房,甚至是戶籍的保障措施,作為對七部委“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通知相關要求的呼應,其實施效果或值得期待。
當然也需要提醒,類似專門立法在當下的一個困境或還有立法措辭的寬泛導致執(zhí)行力度不夠。此番廣東修法已剔除不少寬泛用語,但在戶籍優(yōu)待條款中,仍存有諸如“事跡突出”的表述,包括草案文本多處出現(xiàn)的“優(yōu)先考慮”措辭,將極有可能增加操作中的衡量難度。另外,在諸多實質性獎勵與保障措施不斷加載于見義勇為之上的同時,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無明顯疏漏,愈發(fā)顯現(xiàn)出其重要性。
讓見義勇為者多份底氣,這需要地方的繼續(xù)勉力探索,但其核心依舊在于全國統(tǒng)一立法的缺位。目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已上報有關部委,而國家立法程序的實質啟動與推進,顯然將更值得爭取和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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