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相對于已成憲法原則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賠償制度還存在著不少可茲改進之處。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萬元,法院的依據是,張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依《國家賠償法》,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如此得出了一個65萬元的賠償金,此外另加“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盡管有網民戲稱這是“包吃包住、年薪11萬”,但與以往類似的個案比,此次冤獄賠償額有所提升。
可是,在十年冤獄所導致的失去自由和骨肉分離面前,百萬賠償仍然如此微不足道。更何況,冤獄苦主還面臨著基本與“世”隔絕所帶來的“體制化”。平反昭雪只不過意味著他們可以恢復身體上的自由,心靈的枷鎖還將繼續(xù)鎖定。此前媒體報道,曾經的冤獄主角趙作海出獄后陷入了傳銷,賠償款被騙20余萬元。如此令人唏噓的結局,雖有個人因素的作用,但與趙作海長期被監(jiān)禁而脫節(jié)于社會亦有緊密的關聯(lián)。
我們可以想見,李懷亮也好、張氏叔侄也好,他們現(xiàn)在只是看似回歸了社會,要真正融入當下這個“陌生的社會”,仍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或還會付出更多的代價。
張輝、張高平曾提出了合計金額為702萬元的賠償補償清單,盡管也有律師認為這個數(shù)字仍“太低了”,但最終的賠償卻是以縮水數(shù)倍而落判。702萬元高嗎?用這些錢去換兩人10年的牢獄,有多少人愿意?
顯然,相對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相對于已成憲法原則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現(xiàn)行制度還存在著不少可茲改進之處。如,物質賠償還有提高空間,如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何不可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二選一——以叔侄冤案為例,按浙江標準算,肯定不止65萬;精神賠償能否再提高,考慮到冤獄對人的精神傷害遠甚于收入損失,可否定下一個原則,精神賠償數(shù)額不得低于工資損失;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y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這些因冤獄造成的其他損失,可否考慮補償一部分,等等。
也許我們終究要接受“漸進式改革”的現(xiàn)實,但絕不能因為有所進步就停止呼吁?,F(xiàn)有的進步是事實,需要承認和尊重。只是這種進步,是在與本國的過去作縱向的比較而呈現(xiàn)的。司法的進步,不能僅僅滿足于與自己的過去比,而更要與法治的要求比,與人民的意愿比。(學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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