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A”喬恩·威納布爾斯(上)和“男孩B”羅伯特·湯普森11歲時和成年后的對比照。
最近,在重慶發(fā)生的一起“10歲女童暴打1歲半男孩并將其從25樓扔下導致重傷”的事件,讓國人在驚詫之余,也感慨“現(xiàn)在的小孩怎么這么瘋狂”。
事后,因涉事女孩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我國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guī)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涉事女孩也由其母親帶離“是非之地”。但由于事件性質的惡劣以及摔嬰女孩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和任何強制措施引發(fā)了人們的熱議。
很多人都在猜測,究竟是什么樣的因素,才導致了這名女童會作出如此離譜、殘忍的舉動呢?司法機關和社會,又該做些什么,來應對這些心存邪惡的孩子?
回顧國外的兩個類似案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全英最年輕殺人犯男孩A和男孩B
談到此類案件,最著名的當數(shù)詹姆斯·帕特里克·巴爾杰(James Patrick Bulger)案。
1993年2月12日,不滿3歲的詹姆斯和母親一起來到英國布特爾的一個購物中心,隨后就走失了。心急如焚的家人迅速報警,但當警方找到他時,已經是一具殘缺不全的尸體了。
詹姆斯的死狀頗為凄慘:他臉上被人潑了藍色油漆,先是身上被石頭、磚塊多處砸傷,隨后又被人用一根約10千克的鐵棍在頭部反復打擊(其頭部的傷痕多達42處,但都不是致命傷),嘴里還塞滿了電池;最后,他被人放在鐵軌上,被一輛飛馳而來的列車碾軋成了兩截。
消息一出,整個英國都憤怒了,天真無邪的孩子被如此殘忍地殺害,實在是邪惡至極、罪無可赦。警方也號召知情人士提供線索,全力偵辦此案。
從當時商場的監(jiān)控錄像看,是兩名稍大一些的孩子將詹姆斯牽著手帶走;此外,多位證人看見了3個孩子一起走向利物浦一處鐵路。這些線索匯聚起來,最終,兩名嫌疑人落網,而他們也還都是孩子。
當時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兩個嫌疑人,在判決之前被法庭稱為“男孩A”和“男孩B”,案發(fā)時都僅有11歲。
隨著審判的進行,案件的脈絡逐漸清晰起來,但卻更加讓人詫異:兩名被告人和被害人小詹姆斯素不相識,事先既沒有成年人教唆,也并無清晰的計劃;那天,他們只是在商場小偷小摸時,恰好看到了這個可愛的小嬰兒,就在那一瞬間突然起了歹念。
在庭審過程中,他們都保持了沉默,所以法庭也無法了解他們確切的犯罪動機。但是,在現(xiàn)場、兇器上、被害人遺體上找到的指紋,他們的衣物上所沾染的藍色油漆等物證以及長達20小時的訊問錄音(兩個人在警察局的供述),還是將他們牢牢鎖定。最終,兩個人都被法庭判決有罪,成為了20世紀以來,全英國最年輕的殺人犯。兩人均被判處終身拘禁(即刑期不固定的刑罰,可能服刑終身,也可能一段時間后被假釋),至少要服刑10年。
隨后,可能由于來自公眾的壓力太大,兩個人的照片和姓名被法庭準許公開,公眾才知道這兩個人分別叫做喬恩·維納布爾斯(Jon Venables)和羅伯特·湯普森(Robert Thompson)。
出于人道的考慮,也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兩個人后被分別送到兩所少年罪犯管教機構進行教育改造。據(jù)報道,兩個人在獄中表現(xiàn)良好,都通過了A-level考試(相當于我國的高中會考)。為了減緩他們的心理壓力,他們每個月能獲準外出購物一次或觀看體育比賽,喬恩甚至還去威爾士短途旅行了一趟,可以說改造過程是相當人性化的。
而被害人詹姆斯的父母,卻被本案傷害得太深,在判決之后很快離婚。
令人驚訝的是,經過上訴,歐盟人權法庭在1999年作出裁定,“對兩名被告人的審訊是不公正的,因為他們年紀太小,理解不了成人法庭上的各種司法程序”。盡管這一裁定對于英國的司法體系并無強制約束力,但依然直接促成了英國的上訴法院在2001年作出決定,“鑒于兩人不再有社會危害性,準予假釋”。換句話說,他們只為自己的殘忍罪行坐了8年牢,順道還完成了高中學業(yè)。
就在他們已經被公眾逐漸淡忘時,2010年,英國司法部發(fā)布消息說,喬恩·維納布爾斯又被送回監(jiān)獄服刑了,原因是違反假釋規(guī)定。本來,在出獄之后,司法部門動用大量資源,讓他們改名換姓、隱藏過去的“黑歷史”,期望他們能甩掉包袱重新做人。但這些努力顯然是明珠投暗:喬恩后來被指控持有、傳播兒童色情圖片,還在聊天室中偽裝成一個8歲女兒的媽媽,試圖與同好交換這類色情作品,他后來因此又被判刑兩年。法庭還查明,他之前曾在酒后與人在街頭斗毆,還曾因持有可卡因被警告過,可謂不折不扣的問題少年。
很顯然,司法機關的一番苦心安排,并未能換來維納布爾斯的洗心革面,反倒是被他的行為無情嘲諷。這一案件后被改編為電影《男孩A》,上映后再次引發(fā)公眾熱議。對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罰,究竟是太輕了還是太重了?或者說,社會對他們的寬恕,是不是太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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