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3月27日電 2003年5月,17歲的王某到浙江杭州的第一天即被奸殺,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認定該案系張輝、張高平叔侄所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后浙江省高院改判為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系,2003年5月18日晚9時許,被害人王某(歿年17歲)經(jīng)他人介紹搭乘張輝、張高平駕駛送貨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貨車,途經(jīng)浙江省臨安市昌化鎮(zhèn),次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車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離開汽車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殺害,爾后尸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qū)留下鎮(zhèn)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
此案在十年后逆轉,有證據(jù)顯示,王某被害案的真兇,或為因殺害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生吳某某、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出租司機勾海峰。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7日,浙江高院新聞發(fā)言人唐學兵就該案開庭審理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唐學兵表示,因本案系強奸案,涉及個人隱私,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再審未作公開開庭審理。
在再審開庭中,張輝、張高平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再審階段的新證據(jù)相關DNA鑒定反映,排除張輝和張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張輝、張高平在被刑事拘留后長時間被非法另行關押。一、二審法院認定張輝、張高平犯罪的事實,主要證據(jù)是兩人的有罪供述,但兩人的供述包括指認現(xiàn)場的筆錄系偵查機關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機關對其收集證據(jù)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應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還違法使用同監(jiān)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協(xié)助公安機關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該同監(jiān)犯的證言作為證據(jù),直接導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講,兩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間也存在矛盾,且與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jù)反映的情況不符;原判認定張輝、張高平犯罪,沒有證據(jù)能夠證實。要求依法改判張輝、張高平無罪。
再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沒有證明原審被告人張輝、張高平強奸殺人的客觀性直接證據(jù),間接證據(jù)極不完整,缺乏對主要案件事實的同一證明力,沒有形成有效的證據(jù)鏈條。重要的技術鑒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機關在偵查本案時,偵查程序不合法,相關偵查行為的一些方面確實存在不規(guī)范或個別偵查人員的行為存在不文明的情況,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以非法方法獲取證據(jù)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證據(jù)兩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應宣告兩原審被告人無罪。
那么,十年前的這場強奸殺人案,真兇究竟是誰?
唐學兵說,根據(jù)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醫(yī)學DNA檢驗報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形成,但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
而該男性,目前有證據(jù)指向勾海峰。
勾海峰,吉林省汪清縣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從事出租汽車司機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時30分許,勾海峰利用其駕駛出租汽車的便利,采用扼頸等手段將乘坐其出租汽車的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生吳某某殺死,并竊取吳隨身攜帶的財物。
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jīng)核準已于同年4月27日被執(zhí)行死刑。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將被害人8個指甲末端擦拭濾紙上分離出來一名男性的DNA分型與數(shù)據(jù)庫進行比對時,發(fā)現(xiàn)與勾海峰DNA分型七個位點存在吻合的情況,該局將此結果送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再次進行鑒定。
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物證鑒定查詢比對報告》,證明經(jīng)查詢比對,被害人8個指甲末端擦拭濾紙上的DNA,檢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鑒定意見具有科學依據(jù),符合客觀性的要求。
唐學兵說,綜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強奸致死一案的相關事實、證據(jù),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記者 趙小燕)
(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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