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一對戀人為舉行婚禮,預(yù)交了酒店訂金,然而婚禮未舉行,雙方已分手。最近,通州法院判決該酒店退還男子3000元訂金。
據(jù)了解,原告韓某與女友相戀多年,決定在去年10月20日辦婚禮。因女友要求西式婚禮,且雙方親友眾多,韓某最終將婚宴地點定在北京運河源酒店西餐廳舉行。
去年3月26日,韓某向運河源酒店交納了3000元訂金,訂下16桌婚宴,每桌1999元。在隨后的婚禮籌備中,因女方家長提出苛刻條件,韓某和女友最終分手,婚禮取消。
去年6月,韓某找到運河源酒店,要求退還3000元訂金。運河源酒店則表示,不能退,但可以換成代金券,在酒店消費,韓某無奈訴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不論是擔(dān)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酒店均應(yīng)退還,也無權(quán)強制當事人用訂金購買代金券在酒店消費,最終判決運河源酒店退還韓某訂金3000元。
后經(jīng)調(diào)解,運河源酒店返還韓某2400元,并給付600元溫泉消費券。(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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