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搶走一輛汽車,在行駛的過程中汽車發(fā)生自燃,其中一名嫌疑人被燒死。
新快報記者昨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去年11月3日凌晨2時,陳先生駕車準備去東莞樟木頭加油,途經(jīng)塘廈新都會酒店時,三名年輕人在路邊攔下他的車,表示要去樟木頭汽車站接一個人回塘廈,到達目的地之后給陳先生70元運費。陳先生答應了三名年輕人的要求讓其上車。經(jīng)過塘廈新太陽城高速路口時,三名年輕人持刀行兇劫車。三人后將陳先生趕下車后把車開走。
陳先生后來才得知,三名犯罪嫌疑人搶車后開車經(jīng)過常平九江水路段時,車輛發(fā)生了自燃,三犯罪嫌疑人一人被燒死,一人被警方抓獲,一人仍在逃。
事故發(fā)生當天,陳先生就以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全車盜搶損失險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但被保險公司拒絕。陳先生后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陳先生的行為客觀上改變了案涉車輛的使用性質(zhì),導致案涉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責任免除理由成立,駁回了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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