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因總也搖不中車號,近日張女士情急之下將前男友王先生告上密云法院,索要之前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汽車和車牌。而王先生稱,汽車是他出大部分錢購買的,車和車牌都是他的,故不同意歸還。
張女士訴稱,她和王先生原是情侶關系,為了出行方便,兩人于2010年共同出資購買一輛轎車,車輛登記在張女士名下,雙方約定該車為兩人共同所有和使用。一年后,兩人分手。去年3月,王先生將張女士訴至法院,稱他已將張女士出資買車的余款5萬元付清,請求法院判令張女士返還轎車。后經承辦法官調解,兩人達成協(xié)議,張女士將車返還給王先生,待王先生中簽后,再將車過戶到王先生名下。然而一年過去,王先生遲遲搖不上號。因自己名下有車,已無法參加搖號,情急之下張女士將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返還車牌和車輛。王先生則稱,他與張女士只是朋友關系,當時兩人商量著一起出錢買車,購車款的8萬元他掏了5萬,現(xiàn)該車和車牌都是他的,故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審理當中。(記者 李庭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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