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峰一案波折重重。
南都訊 近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秦秀峰支付約18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為秦秀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秦秀峰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于西寧市第二看守所。其間,秦秀峰經(jīng)歷3次判決。前兩次西寧市中院判決秦故意殺人罪成立,均被青海省高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最終,秦秀峰無罪獲釋。
青海高院撤銷不予賠償決定
2011年無罪獲釋后,秦秀峰向西寧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西寧市中院認為,秦秀峰在案件偵查、起訴階段曾數(shù)次作出有罪供述。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此種情況屬于公民故意作虛偽供述,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向秦秀峰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秦秀峰不服,向青海省高院申訴。青海省高院受理后,向最高法請示處理意見。最高法相關(guān)人員經(jīng)研究認為,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是指其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guān),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責任而主動作與事實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應由賠償義務機關(guān)負舉證責任。
青海省高院采納了最高法的處理意見。青海省高院認為,秦秀峰雖作出有罪供述,但秦主觀上沒有欺騙、誤導司法機關(guān)的故意,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判處刑罰。秦作虛偽供述不能等同于故意作虛偽供述。故此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
青海省高院決定撤銷西寧市中院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
索賠209萬未獲青海高院支持
秦秀峰向青海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209萬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其認為羈押致其失去勞動能力,故要求賠償金按照日均工資的10倍計算,共約163萬元。另外,秦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和直接經(jīng)濟損失27萬元。
青海省高院認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秦要求的10倍計算無法律依據(jù)。按照2012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西寧市中院賠償秦秀峰18萬余元。此外,西寧市中院還應支付秦秀峰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青海省高院未支持其他索賠,西寧市中院共計應向秦秀峰支付22萬余元賠償金。此外,青海省高院要求西寧市中院為秦秀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秦秀峰欲追究辦案人員刑責
秦秀峰覺得獲賠金額太少,“為了這件案子,家里付出了更大的代價?!彼蛩阕肪拷?jīng)手這件案子的公檢法辦案人員的責任。
秦秀峰寫了3份控告書,分別寄往西寧市公安局、西寧市檢察院、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秦秀峰稱,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分局刑警大隊辦案人員偽造證據(jù);此案起訴階段,檢察員未對其進行提審;西寧市中院法官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判處其故意殺人罪成立。秦秀峰認為,這些辦案人員涉嫌瀆職,要求對上述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秦秀峰還要求西寧市中院對其生活進行適當善后,即在國家賠償外再進行適當賠償。(記者張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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