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男子王某夜間掉入路邊水渠摔傷頭部,并在9個月后因腦外傷復發(fā)死亡。他的父母將水庫管理處和當?shù)卮逦瘯黄鸶嫔戏ㄍニ髻r82萬余元。昨天記者獲悉,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死者王某的父母都是平谷區(qū)大華山鎮(zhèn)西峪村村民。他們起訴稱,2011年3月29日晚,兒子王某路經(jīng)西峪村大西路路邊,從水渠橫跨通過時,掉下水渠摔傷。后被醫(yī)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等。2012年1月2日,王某因腦外傷復發(fā)死亡。王某的父母指出,水渠是由北京市平谷區(qū)西峪水庫管理處管理,水庫管理處將水渠加蓋的工程承包給了北京市平谷區(qū)大華山鎮(zhèn)西峪村民委員會,但村委會并未進行加蓋施工,才導致王某摔傷死亡。因此,兩人起訴要求西峪村水庫管理處、西峪村村委會承擔連帶責任,賠償82萬余元。
水庫管理處認為他們并沒有過錯,并解釋稱,1993年西峪水庫管理委員會修建的這條水渠的作用是灌溉和小流量泄洪,王某自小在西峪村生活、學習,對水渠情況及通行問題比較清楚,而且他是因酒后沒有注意才摔倒的。
村委會說,王某途經(jīng)的水渠并不屬于西峪村所有,所以村委會沒有管理義務。
對此,王某父母提出,由于兩名被告都沒有對將水渠加蓋的工程承包給村委會作出明確回答,因此,他們要求追加公路產(chǎn)權(quán)人,即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平谷公路分局為第三被告。
鑒于此,法院決定休庭,此案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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