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昏迷在路上,又被出租車撞傷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
本報訊 一女孩暈倒在馬路上,又被行駛的出租車撞傷。女孩在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懷疑她是為訛詐故意倒地。女孩遂將肇事者和車主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萬元。4月9日,鞏義市法院審結(jié)這起交通事故糾紛案,認為無證據(jù)認定女孩訛詐,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3.2萬余元。
2011年8月6日22時許,受雇出租車司機李楓駕車送三名乘客時撞到了一個昏倒在路面上的22歲女孩王珂。在住院治療期間,王珂共花了近2萬元。其間,李楓從雇主趙先生處借了2800元為其墊付醫(yī)療費后,便以事故發(fā)生時他正從事雇傭活動,且王珂暈倒也應為其自身損失承擔責任為由,拒絕繼續(xù)承擔責任。雇主趙先生則認為,事故車輛買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王珂的損失。保險公司則懷疑王珂是為了“制造”交通事故,以訛詐錢財而事先佯裝暈倒在地。
無奈之下,王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楓、趙先生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在交警對事故調(diào)查過程中,王珂說:“當天21時許我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失去意識,醒來時就在醫(yī)院了。”當時乘坐李楓車輛的三名乘客也均表示在事故發(fā)生前并未看到前方有人。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后各方陳述及詢問筆錄,可以得知王珂系突然間失去意識,并非故意躺在道路上。
法院認為:此事故系因原告王珂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時,未在道路兩側(cè)通行;被告李楓在沒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時,未在道路中間通行,且在沒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對于因此給王珂造成的損失,李楓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李楓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因此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趙先生承擔。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過各項計算,保險公司應賠償王珂3.2萬余元,其余部分損失2000余元由趙先生承擔。(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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