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的部分地區(qū)小學、幼兒園購買的校車“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問題,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昨天回應稱,校車不僅要上機動車牌照,還要取得“校車標牌”后才能接送學生。
該負責人表示,校車上牌照和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不是一回事。該負責人解釋,校車是機動車,要上路行駛必須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 102 號)在車管部門取得機動車牌照。
上了牌照后,校車還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學生,還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這也是《條例》為保障校車安全所建立的最為重要的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nèi)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據(jù)此,在過渡期限內(nèi),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但作為校車使用前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校車標牌。
教育部要求,過渡期結束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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