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梁和小學同學喝完酒,在開車回家的路上,發(fā)生車禍不幸身亡。白梁的家人認為喝酒時這名小學同學沒有勸阻,便將其訴至法院。
白梁是中牟縣鄭庵鎮(zhèn)白莊村的農民,2011年4月10日晚,在買煙的路上,遇到小學同學王洲。二人就一起去飯店吃飯。要了一瓶白酒和數瓶啤酒,王洲說。
酒足飯飽后,二人各自離開。當晚10時40分許,白梁開著機動三輪車行至白莊村的一個通信線桿附近時,碾軋到路邊堆放的垃圾發(fā)生翻車。不巧的是,這時白梁與反方向駛來的一輛三輪汽車相撞,白梁當場死亡。
白梁的家人認為,王洲明知開車不能喝酒,在喝酒時沒有提醒勸阻白梁,酒后也沒有提供幫助或護送,造成悲劇發(fā)生,便將王洲起訴至法院。
今年7月5日,中牟縣法院一審認定王洲對白梁的死亡存在過錯,應賠償損失8000元。王洲不服,提起上訴。昨天,鄭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我還主動跟他(白梁)說,少喝點,咋會硬勸他喝酒呢?”王洲說,自己也并不知道白梁開著車,酒后離開的時候,也沒見他開車。王洲的代理律師稱,白梁的家人沒有證據證明王洲未加勸阻,也沒有關于王洲知道白梁開車的證據。
“出于人道,我出2000元作為補償吧。”王洲說。但這遭到白梁家人的反對。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本案未當庭宣判。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說,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類案件的受害人家屬,應該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明知受害人開車,并讓其喝酒,否則法院可以判受害人一方敗訴。如果有明確證據,同桌的酒友就存在過錯,應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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