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恒、小飛、小輝是鞏義市第五高級中學2007屆學生。2007年9月13日晚自習時,小恒在自習課上說話,作為班長的小飛就告訴他,不要說話,小恒嘟囔了兩句,兩人發(fā)生了口角。
下自習后,小飛叫上好友小輝一同來到小恒宿舍內對小恒進行毆打。兩三天后,二人又找到小恒,對其進行語言威脅。
此后,小恒就出現上課聽講不認真,作業(yè)完成得慢,班主任發(fā)現后就通知了家長,而學校于打架發(fā)生一星期后才知道有關情況。
小恒的父母帶著小恒到鄭州市第八人民醫(yī)院診治,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被打事件為誘因。并住院治療72天好轉出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飛和小輝在校園內共同將小恒打傷,致小恒經司法鑒定患有雙相感情障礙,而打架事件為誘因,故小恒所花去的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小飛、小輝應當予以賠償。小恒、小飛、小輝均屬住校學生,鞏義市第五中學在管理住校學生過程中,沒有及時發(fā)現并有效遏制三人打架行為,導致小恒受傷、發(fā)病并造成經濟損失,存在管理上的過錯。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應由小飛和小輝承擔小恒損失的60%,學校承擔20%。
昨天,小恒獲得賠償1萬余元,但是,這起事件不僅使小恒的命運被逆轉,成績一直很好的班長,也因這次打架事件,沒有接到大學錄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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