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jīng)婆婆允許,兒媳就通過中介把婆婆的房子賣了,婆婆知道后更換了門鎖。買房不成,買家要求賣房者和中介賠償房屋增值16萬余元,買家的要求會得到支持嗎?前天,鄭州市高新區(qū)法院給出了答案。
據(jù)鄭州市民張華說,2010年7月,她通過一家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宅,總房款51.5萬元,中介傭金1萬元。按約定,她先支付中介公司5000元,剩余5000元傭金待辦完房屋過戶手續(xù)再結(jié)清,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
張華說,為了盡快促成這筆房產(chǎn)交易,中介公司在明知房主宋梅沒有書面授權(quán)同意賣房的情況下,聲稱宋梅的兒媳劉麗提供了商品房合同及發(fā)票?!拔乙詾榉课菥褪莿Ⅺ惖?,向她支付首付款15萬元,劉麗全權(quán)負責簽訂合同并收下首付款,將房屋鑰匙交給我?!睆埲A說,2011年6月,她準備裝修時發(fā)現(xiàn)房屋門鎖被換掉,劉麗稱房子不賣了,并表示退回15萬元。
張華認為,劉麗的行為讓她喪失了獲得房屋增值利益的機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劉麗退還首付款15萬元及利息,賠償房屋增值差價16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失費1元;房屋中介退還已交付的5000元傭金。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房產(chǎn)市場價值為68萬余元。
開庭后,劉麗將15萬元首付款返還給了張華。
法院認為,劉麗明知房屋歸婆婆所有,在未取得婆婆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張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張華喪失了購得該房后所應享有的房屋增值機會,應當依過失比例賠償。
房屋中介作為專業(yè)從事二手房買賣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并退還傭金。
同時,張華在購買房屋時,沒有對劉麗是否具有代理權(quán)進行審查,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法院認為,張華請求的賠償房屋前后增值差價16萬余元屬合理范圍。根據(jù)各方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房屋中介擔責60%,剩余40%責任,劉麗和張華各承擔一半;另外判決中介公司退還傭金500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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