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 (記者 蔣宇飛)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2001年8月5日、6日,葉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連續(xù)兩天對李懷亮留置盤問,8月7日對李懷亮刑事拘留, 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宣告后,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共計380.1247萬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房屋修理費、異地生活安置費、家人12年的奔波費等十四項賠償、補償請求。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聽取了李懷亮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后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處死刑、死緩,后宣告無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182.35元,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響、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對李懷亮提出的其他請求,因不屬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李懷亮無罪,并依據李懷亮的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體現了司法保障人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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