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南平頂山市“死刑保證書”一案,在被告人李懷亮被羈押近12年后,于2013年4月25日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經(jīng)過一天的審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此時,距2001年8月7日李懷亮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過去近12年時間。
和趙作海一樣,在失去自由的十多年間,李懷亮家破人離;被害人父母為了給死去的女兒伸冤,幾乎每天以淚洗面,在上訪路上苦苦奔波。而因在案卷中發(fā)現(xiàn)了一份給被害人父母的“死刑保證書”,使得此案也備受輿論質(zhì)疑、批評。
十二年,無罪釋放,這一夢做得太長,也再一次讓“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真正見諸于司法實踐,它對于“有理無理,找個替死鬼穩(wěn)起”的追求破案率,對于“證據(jù)有無,通過刑訊逼供逼出”等非法操作,甚至包括“命案必破”的貌似強硬的一刀切催逼,有了參照和修補的價值意義。而心痛“國家賠償”的納稅人們,也必將逼使這十二年“誤操作”的相關責任人,出來負該負的責任。只有讓冤假錯案的制造者承擔較高成本,李懷亮的這“十二年一夢”才具有以儆效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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