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宋豫 王香菊) 假冒他人的朋友,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需交罰金為由,騙取他人錢財的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11月14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蔡某,系廣東省茂名市人。2012年7月24日晚,廣東省電白縣的被告人蔡某利用通訊電話給河南新野縣人王某打電話,假冒王某的朋友并準備從河南省信陽市來新野縣會見王某。之后,被告人蔡某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查獲需交罰款為由,讓王某給其匯款交罰款,王某分兩次共匯款40000元給被告人蔡某指定的賬戶,經過轉至其他賬戶后被告人蔡某指使吳某(已判決)將款取出。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蔡某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公安局主動投案。另查明,案發(fā)后,吳某家屬退賠被害人王某45000元并達成了民事調解協(xié)議。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蔡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上述情節(jié)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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