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劉美娟)8月16日,柘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振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死者方110000元。
2013年12月7日,受害人鄭某增到縣城走親戚,恰好碰到同村人鄭某振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外出辦事,于是鄭某增就順便搭乘了鄭某振所駕駛的汽車。當汽車沿S206線由南向北行駛時,與楊某駕駛的重型倉棚式貨車發(fā)生刮碰,造成受害人鄭某增當場死亡。后來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承擔次要責任,鄭某增無責。另查明:楊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被告鄭某增駕駛的客車在被告太平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振駕駛的客車在被告太平財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受害人事故發(fā)生前屬于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被甩出車廂在車廂附近地上死亡的事實,有柘城縣公安局詢問楊某的筆錄予以印證,此時受害人已由車上人員在事故發(fā)生的瞬間轉變成第三者,故被告太平財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六原告與鄭某振就該部分賠償款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六原告自愿撤回對鄭某振的起訴并放棄對楊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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