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二手房交易征稅20%已存在20年 始終未變
3月4日,溫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大廳內,前來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市民擠滿了辦證柜臺。
《中國經(jīng)濟周刊》 記者 孫維晨︱北京報道
一個“稅”字,讓太多的人開始驚慌失措。
3月1日發(fā)布的房地產(chǎn)調控政策“國五條”細則要求,對出售自有住房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征稅。
3月4日(周一),滬深兩市的招商地產(chǎn)(000024.SZ)、保利地產(chǎn)(600048.SH)、萬科A(000002.SZ)、金地集團(600383.SH)四家房地產(chǎn)上市企業(yè)龍頭股票相繼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中心,恐慌氣氛彌漫于人潮擁擠的夾縫中,有的交易中心甚至通宵運營以滿足不斷涌入的過戶人群;四處泛起的流言、預測,各路人馬的分析批判……整個市場被突如其來的“征稅20%”攪成了一鍋粥。
“征稅20%”,真的是橫空出世嗎?
“征稅20%”的規(guī)定已存在了20年
“國五條”細則要求:“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guī)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依法”二字,從何而來?
1994年,國家將3部舊版?zhèn)€人所得稅法合并修改為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個人所得稅法條款顯示,“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薄柏敭a(chǎn)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其第五條第五款解釋稱:“財產(chǎn)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chǎn)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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